关于转发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金驼药业有限公司麻黄碱仓库被抢案件情况通报的通知
潍食药监安[2009] 46号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
现将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金驼药业有限公司麻黄碱仓库被抢案件情况通报的通知》(鲁食药监安[2009]72)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对加强我市特殊药品监管提出以下要求,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各县市区局要迅速开展辖区内麻黄碱使用企业安全管理情况的专项检查。对有关企业特殊药品安全保卫制度、储存条件、监控及报警设备设施、值勤力量的配备等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抓好安全管理,确保特殊药品储存安全,防止被盗案件发生。
二、积极组织开展辖区内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包括批发和零售)情况专项检查。对药品经营企业未取得定点经营资质擅自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不按规定渠道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定点零售连锁企业未严格按处方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等行为进行查处。通过专项检查,进一步规范我市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行为,消除安全隐患,严防流弊案件发生。
三、各县市区局要高度重视专项检查工作,积极组织力量开展好辖区内的专项检查。市局对各县市区局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县市区局要严格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市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三日